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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4-04-16
  • 來源:中國秦皇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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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管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區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及其管理、服務、監督等活動。本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堅持政府推動、屬地負責、部門協同、全民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黨建引領垃圾分類工作機制,完善“市、區、街道、社區”黨組織四級聯動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秦皇島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服務體系,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措施,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強化宣傳引導,指導居民委員會、社區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作為本級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有害垃圾中屬于危險廢物的轉運、處置工作;

(三)商務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對可回收物的回收進行監督管理;

(四)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推進郵政、寄遞包裝標準化、減量化和可循環利用等工作;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

(六)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組織開展校園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和實踐活動;

(七)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科技、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公共機構應當帶頭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發揮示范作用。

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指導工作,充分發揮網格長、樓長以及督導員和志愿者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資金籌措機制,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收集、運輸、處理等活動。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設立生活垃圾分類科普教育場所,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加強培訓,定期開展學習交流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示范區域、示范單位評選活動,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節約型機關創建和文明單位、文明社區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評選標準,提高本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水平。

第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和社會公益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通過組織各類形式多樣的活動,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在各類公眾場所和各類公共交通工具上,應當通過設置宣傳欄、播放宣傳片等方式,開展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和治理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和治理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等設施的布局和用地。相關設施用地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和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與區域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系統相適應,與生活垃圾產生量、收運頻次要求相適應。現有設施和場所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應當予以升級改造。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以及老舊小區改造,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設施、場所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撤)除。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撤)除的,應當依法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

第十六條  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執行國家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電子商務、寄遞、外賣等企業應當實行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再利用,鼓勵使用可重復利用、可降解的環保包裝。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市場和超市的管理,避免過度包裝,推行凈菜上市。

第十八條  餐飲經營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節約用餐標識,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適度點餐、余餐打包。

餐飲、旅游、娛樂、賓館等經營服務單位應當采取環保提示、價格優惠等方式引導消費者減少垃圾的產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在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推廣使用環保布袋、紙袋和可降解購物袋。

第十九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優先采購、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廣無紙化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織物類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廢熒光燈管,廢水銀溫度計,過期藥品,家用化學品等及其包容器;

(三)廚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單位供餐、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活動中產生的易腐、含有機質的垃圾,主要包括廢棄不用的茶葉、菜根、菜葉、剩飯菜、果核、骨頭(雞骨、魚刺類)、花卉綠植廢棄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顏色、圖文標識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執行,標識要清晰醒目,易于辨識,便于投放。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居民委員會、社區為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學校、醫院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車站、機場、客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港口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城市道路、公路及其行人地下通道、過街天橋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建設單位為責任人;

(六)公共水域、河湖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責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責任人,并對外公示。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在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宣傳欄、分類指引,明確投放時間、收運時間和責任人信息等內容;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分類投放知識;

(三)按照規定設置、清潔和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及時制止翻揀,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置;

(六)發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及時向所在地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等部門報告。

第五章  分類管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化建設,完善信息共享系統,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科技化水平。

第二十五條  對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對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定時、定點收集、運輸,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使用符合規定的標有生活垃圾類別標志、標識的密閉化車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地點,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沿途丟棄、拋撒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

(三)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并規范作業;及時將垃圾收集容器復位,保持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清潔;

(四)建立臺賬制度,完整記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規定報送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備案;

(五)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建立非居民廚余垃圾排放登記臺賬和聯單制度,實行收集、運輸、處理聯單管理,逐步實現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公共轉運、處理設施與收集設施的有效銜接,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

商務部門應當將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納入資源化利用體系,合理規劃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扶持政策,將回收統計數據納入生活垃圾統計內容。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通過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等方式,創新回收模式,增強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考核結果納入對同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設立舉報平臺等方式,支持公眾參與對生活垃圾分類各個環節的監督工作。

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等對生活垃圾分類運營情況、處理效果等進行調查、統計和評估,其結果用于改進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效果。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十五條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綠化作業垃圾、農業生產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