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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2024-08-07
  • 來源:中國秦皇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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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儲備管理,規范土地儲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秦皇島市城市區范圍內土地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區,是指海港區、山海關區、北戴河區、撫寧區、秦皇島開發區和北戴河新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縣級(含)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第四條土地儲備工作統一歸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市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籌集及監管;各區政府負責集體土地征收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各市直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相關工作。

第五條土地儲備工作由納入全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實施海港區除省級園區以外的土地及市政府指定區域的土地儲備工作。

區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實施本行政轄區(海港區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審批權限范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六條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組織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第七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組織編制市級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

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組織編制區級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經區政府同意后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籌匯總市級和區級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編制城市區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結合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組織編制市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組織編制區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經區政府同意后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籌匯總市級和區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制城市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及時在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備案。

第九條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確需調整的,經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章土地儲備項目實施

第十條土地儲備機構負責下列土地儲備項目實施工作:

(一)為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的國有土地;

(二)因單位搬遷、產業結構調整等原因,依法收回或收購的國有土地;

(三)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劃撥土地批準文件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

(五)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土地;

(六)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而取得的土地;

(七)市、區人民政府指定儲備的土地;

(八)其他可以依法收回或收購的國有土地。

第十一條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收儲按以下方式確定補償費:

(一)集體土地收儲。按照區政府制定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確定補償費。

(二)國有土地收儲。

1.有償收回或者收購土地按以下方式確定補償費: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采用兩種方式協商確定補償費。一是按照土地登記用途和規劃用途評估出讓地價算術平均值的60%確定;二是按照土地登記用途評估出讓地價的60%及地上建(構)筑物等附著物評估價之和確定。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采用兩種方式協商確定補償費。一是按照土地登記用途和規劃用途評估價算術平均值確定;二是按照土地登記用途評估價及地上建(構)筑物等附著物評估價之和確定。土地使用權人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相關協議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確定補償費。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參照出讓方式確定補償費。

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評估租金高出實際租金數額與剩余年限折算的現值確定補償費。

因實施土地儲備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設備及存貨的搬遷補償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有關規定核算。

2.納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土地按照區政府制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確定補償費。

3.行使優先購買權收購的土地,按轉讓雙方申報轉讓時的價格確定價款。

第十二條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土地有償收回、收購相關工作,具體實施程序如下:

(一)確定土地儲備項目。依據土地儲備計劃和政府決策部署確定土地儲備項目,由土地使用權人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購)意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建(構)筑物權屬證明;

2.相關權利人身份證明;

3.宗地圖及坐標成果資料;

4.主管部門意見;

5.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二)核查情況。土地儲備機構核查擬儲備土地的四至范圍、面積、用途及地上建(構)筑物權屬;核實是否存在出租、抵押和查封等情形。

(三)確定土地儲備條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土地儲備條件。

(四)核實土壤污染狀況。儲備可能存在土地污染風險的土地,應按照秦皇島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程序要求,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核實擬儲備土地是否為污染地塊。需要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應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生態環境部門要求開展調查,確定為污染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土壤污染修復治理。

(五)測繪與評估。土地儲備機構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擬儲備土地的測繪、評估工作。

(六)費用測算。土地儲備機構根據評估結果,測算擬儲備土地的補償費用。

(七)收儲洽談。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就土地補償方式、交地期限、付款條件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洽談。

(八)合同簽訂。市級儲備項目、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區級儲備項目,土地儲備機構應根據洽談結果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購)合同》,經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政府批準。市、區土地儲備機構分別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合同。合同應包含以下內容:

1.儲備土地的坐落、面積、用途及地上建(構)筑物狀況和房地產權屬狀況;

2.土地補償方式及金額;

3.交付土地期限及交地條件;

4.權利和義務;

5.違約責任;

6.解決爭議的方法;

7.其他有關事宜。

(九)注銷登記。合同簽訂后,由土地使用權人首先需依法辦理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等不動產注銷登記手續。

(十)費用支付。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補償費用。

(十一)土地交付。原土地使用權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土地儲備機構交付土地,簽訂《土地移交意見書》。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項目涉及集體土地征收的,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與區政府簽訂土地收儲協議,經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各區政府負責具體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工作。

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區級儲備項目,需經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四條涉及集體土地征收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土地儲備項目,擬收儲土地入庫前,由區政府負責看護、管理以及揚塵防治等管護工作。

第四章儲備庫管理

第十五條下列土地可納入土地儲備庫管理: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六條土地入庫需滿足以下要求:

(一)儲備土地必須產權清晰。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土地權利等情況進行審核,不得為了收儲而強制征收(收回)土地。對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當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二)儲備土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

(三)儲備土地入庫前,土地儲備機構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儲備土地登記的使用權類型統一確定為“其他(政府儲備)”,登記的用途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經政府(管委會)確定需進行前期開發的土地儲備項目,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劃和儲備地塊的規劃條件,負責實施與儲備地塊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并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相關主管部門可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或詢價等方式選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前期開發工程施工期間,相關主管部門應對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工程完成后,由相關主管部門自行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驗收,并按有關規定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建立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

儲備土地的委托管護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方式。選取有資質的第三方服務機構采取有償方式管護的,應依法采取公開招標或詢價等方式確定。委托管護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臨時利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可通過公開招標或洽談方式確定臨時利用人,臨時利用費用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土地儲備機構與臨時利用人簽訂臨時利用合同。儲備土地臨時利用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全部納入同級國庫,納入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九條儲備土地具備供應條件后,應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由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土地供應。供應已發證的儲備土地之前,應收回并注銷其不動產權證書及不動產登記證明,并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注銷。

儲備土地出庫供應時應在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預出庫單,系統根據預出庫單自動生成預出庫單號,供地方案和出讓公告、劃撥公示應關聯預出庫單號,未關聯不得出庫供應。

儲備土地供應后,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繳納土地價款,由土地儲備機構聯合有關部門,按照合同約定向土地使用權人移交土地,并簽署土地移交書,同時抄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一條土地儲備資金應來源于下列渠道:

(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四)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五)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具體包括:

(一)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測繪測量、不動產登記、土地評估、發行專項債券咨詢服務費;儲備土地管護中發生圍欄、圍墻等建設以及揚塵防治、設計分析評估評審費用等支出。

第二十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每年第三季度按規定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草案,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后執行。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或者由同級財政部門指定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機構按照財政部門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要求,設立土地儲備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并按確定的績效目標實施績效跟蹤和評價,加強預算績效管理的結果應用,積極配合財政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利用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監測監管土地儲備機構業務開展情況。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要求在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計劃管理、項目管理、地塊管理、存量貸款管理、專項債券管理、國有儲備土地資產負債表等相關信息,接受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儲備機構的業務運行、資產管理及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和定期考核,加強對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與指導;及時審核土地儲備機構在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的信息;審核調整土地儲備計劃及資金需求;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土地儲備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監督管理資金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昌黎縣、盧龍縣、青龍滿族自治縣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另行制定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秦皇島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秦政字〔2017〕39號)同時廢止。